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持續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能,多次強調嚴格落實監管舉措。2021年5月1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施行,2022年1月1日《吉林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施行。隨著兩個條例的出臺,以法規形式擴充我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職權,行政處罰已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的重要執法手段。目前,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省里還沒有專門適用于地方金融監管的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影響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規范化管理。因此,制定《暫行規定》,對于指導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范有效實施行政處罰,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以及推動我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
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
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2021年)
5.《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
三、制定過程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于2022年正式啟動《暫行規定》制定工作。期間,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收集了各地、各部門已經出臺的相關文件,認真借鑒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組織規則、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制度,學習福建、安徽、江蘇等省份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處罰程序制度經驗,結合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實際情況,形成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征求了局內和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意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經過吸收整理,采納部分意見,形成目前的《暫行規定》。
四、《規定》的總體結構
《規定》共有8章80條,分別是:
第一章總則,共10條,主要對適用范圍、處罰原則等做了規定,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細化了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第二章管轄,共6條,主要對屬地監管、層級監管、指定管轄以及管轄權爭議處置等進行了規范。
第三章立案與調查,共24條,主要對執法機構立案和調查取證程序進行規范,并對查封扣押等程序予以規范。
第四章法制審核與案件審理,共11條,主要規范法制審核程序,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做了詳細的規定,明確重大行政處罰審核標準。
第五章告知與聽證,共12條,主要規范權利告知、聽證等程序,明確重大行政處罰聽證標準,并對行政處罰案件的陳述申辯程序也做了規定。
第六章決定與送達,共5條,主要規范作出行政處罰案件的決定程序,并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信息公開等要求,以及規范了送達的方式。
第七章執行與結案,共6條,主要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處罰執行,并對如何結案和案卷制作進行規范。
第八章附則,共6條,主要對期間計算、處罰文書范本適用以及解釋權、施行時間等內容做了規定。
(來源: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